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使有效资产发挥最大的效益,进一步提高车辆使
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公务活动的主要设备,机动车辆的行驶必须遵循交通行为规则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
第三条 依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意见》和本管理制度,学院所有公务车辆由后勤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派。主要用于保障学院领导公务活动及校级有关重要公务和接待活动;学院相关单位及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可向后勤公司车队申请,车队调派车辆进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范围包括学院公务车辆的管理、停放、使用、维修、事故处理、经费报销、驾驶员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 依照本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对公务车辆有登记、保管、保养、维修的义务,保证车辆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对驾驶员有教育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优良的职业操守等职责。对违反本制度,使车辆设备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车辆管理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院所有车辆行驶必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学院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由后勤公司车队负责学院公务车辆的管理、总调度及车辆安全检查。
第三条 学院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保管制度。驾驶员对所对应驾驶的车辆安全行驶、保洁、维护、保养等负责。严禁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驾驶车辆及行驶证、号牌、加油卡等相关证件、资料由驾驶员本人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驾驶员要熟知驾驶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期,出车时一定要证件齐全。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1、 学院正、副院级领导上下班及外出公务用车;
2、 学院接待来宾用车;
3、 各处室、系部办理学院公事,确因路途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属于突发的紧急
公务;
4、 处理师生因急、重病需送医院检查治疗等突发事件用车;
5、 学院工会、人事处慰问病人、探望离退休人员;
6、 取、送试卷,银行存、取等;
7、 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其他用车。
第五条 执行车辆派遣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第六条 严格长途用车派遣审批制度。学院所有公务车辆,离开杭州前及返回杭州后必须及时向车队调度报告,否则,产生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且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七条 为保证驾驶员正常休息,学院公务车辆使用,原则上为正常上下班时间段,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早或延迟。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申请单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后交后勤公司车队,由车队调度统一协调派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车辆使用时间及路线按用车部门递交的用车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用车人需临时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的,需及时报后勤车队同意,事后补填“用车申请单”。
第九条 部门如临时或紧急情况用车,需及时与车队联系,后勤车队尽可能作出安排,事后用车人需补填“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院领导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车队调度汇报。
第十条 学院车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当天无任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学院指定位置,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停放需符合道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停放或保管不善而导致车辆受损的,由驾驶员负全责。
第十二条 学院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即车辆如遇维修(保养),由该车驾驶员报后勤车队批准,维修费用1000元以下须经车队主管同意,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须经后勤部门领导同意,3000元以上须经后勤分管院领导同意,驾驶员凭送修单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需带回存放至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学院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度。由后勤公司车队负责确定保险单位和车辆投保险种。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车辆用油应在正规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遇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驾驶员应先报后勤车队,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用车台账,一车一册。本台账作为驾驶员月度报销、补贴发放及各类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应车辆驾驶员必须如实、按时填写。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车辆周检(抽检)制度。由驾驶班班长每周对班内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表格及结果按时上交后勤车队办公室。
第十七条 车辆报废由学院资产管理(基建)处负责办理过户、报废和资产登记变更手续。
车辆违规、肇事处理制度
第一条 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各类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因工作需要,换车期间所造成的各类违章,由违章当事人负责处理),学院不予报销。
第二条 驾驶员违规或肇事后,应立即与车辆保险公司及后勤车队联系,并
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相关损失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的罚款或赔款由后勤公司视情作出处理。驾驶员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按事假处理,如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三条 如属人为因素或驾驶员保管不当引起的各类车损及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如果驾驶员违规肇事,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等),除
按司法程序处理外,须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项违规、肇事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驾驶员补贴及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后勤公司对驾驶员实行考核制,根据服务态度、准点率(班车发车、到校时间)、车辆保养、月公里数、违章情况、耗油量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第二条 后勤车队实行行车安全奖励制度。即全年行车无违章、无交通责任
事故者,每年奖励1500元。
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视事故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及车辆损失金额情况,分别给予20%—100%的安全奖扣发。若车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给予试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条 驾驶员出车差旅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杭州市外出车按30元/天发放,省外出车按50元/天发放;
第四条 驾驶员每月发放50元通信补贴,不到半月的按25元发放,超过半月的按50元发放。
第五条 在当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每次给予扣发100元工作考核奖处罚:
(1)出车不准时,服务态度不好(以用车部门反馈意见为准);
(2)按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耗、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4)未经批准私自出车(院领导正常上下班除外);
(5)车辆内外不整洁(以每周例检及抽查为准);
(6)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第六条 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扣发全年安全奖。醉酒驾驶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后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驾驶员旷工、病假、事假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驾驶员安全学习、业务培训制度
为提高公司从业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强化驾驶员安全、优质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驾驶员的职业责任心,不断提升车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班为单位,每周由班长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相应记录。每月由后勤车队组织全体驾驶人员召开工作会议,集中学习各类交通法规并就该月车辆情况、注意事项、存在问题进行讲评和明确。
第二条 驾驶员应积极认真的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学习和培训,公司学习、培训实行签到制,不得代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出现以上情况者(其中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均按未参加学习处理,每次扣发100元工作考核奖作为处罚。
第三条 驾驶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应事先请假并获准。
第四条 根据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要求,车辆每周进行例检,驾驶员需认真配合完成,不得无故阻拦。
第五条 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驾驶安全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驾驶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驾驶员对自己负责的车辆应注意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外观和内部清洁。出车前要做到对车的汽油、机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及喇叭灯光等情况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在安全良好的状况下使用。出车返回,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在出车时临时加油,耽误出车任务。
第二条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确保出车时证件齐全、有效。行车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不超速,不抢道,不开赌气车。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驶。因违章行驶、危险驾驶、私自出车、疏于防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全责;
第三条 驾驶员凭后勤车队的派车单准时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应里程数、时间、地点详细登记于车辆台账内,月底作为报销及申领补贴的重要凭证之一。
第四条 驾驶员在行车服务中,应做到热情、礼貌,说话文明。乘车人上车后,驾驶员应向其确认目的地,并选择最佳行车路线。乘车人携带大件物品时,驾驶员应予以帮助。乘车人在车内谈话时,驾驶员不得随意插话,不得随便泄露乘车人的谈话内容。
第五条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途中如遇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将情况报后勤车队调度员,并联系车辆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进行咨询和维修。维修及相关费用应向后勤车队汇报,批准后方可送修。车辆归队后,需立即补办送修单。
第六条 车辆如需维修保养或配件购置、更新,驾驶员应按实际情况,事先向后勤车队申报预算,按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同意后,凭送修单方可送修(购置、更新)。
第七条 车辆应在省政府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护、保养、修理等。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找厂家维修,否则未经批准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将车辆交外单位人员使用或公车私用。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当事驾驶员赔偿相关损失。
第九条 由于驾驶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平时不注意车辆保养造成车损及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车损修理及相应的责任由驾驶员自己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毁或失窃,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赔偿,后勤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无条件服从车辆调度,增强组织纪律性和时间观念,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任务完成后,尽快返回单位,如工作需要或任务临时变化,不能按预定时间返回,应及时同车辆调度联系并告知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如无任务安排,应在办公室待命,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随意窜门,避免影响其他部门正常工作或影响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向车辆调度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如遇紧急情况使用公车的,需同车辆调度联系,经批准方可使用,事后按有关标准结算费用。
第十四条 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传话、不插话,执行任务时不谈个人利益之事,维护集体荣誉。
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条 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差旅费等由驾驶员每月报销一次(每月20日—25日),当月费用当月报销,由车辆调度员根据出车记录及公务用车台账本进行复核,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车辆送修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三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的罚款不予报销,由违规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驾驶员因取车造成的各类费用不予报销。
车辆调度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车辆调度员在车队队长的领导下,负责车队的统一调度,按照《浙江
旅游职业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合理调配车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 熟悉学院车队各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情况。协助车队队长把好安全
关,坚持做到不派带安全故障的车辆出车;
第三条 负责学院车辆的统筹调度,派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负责公务车辆油卡充值、ETC、保险、维修、部门用车等各类费用的
统计、结算与报销;
第五条 负责初审驾驶员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出差补贴等,发现问题,及
时沟通并上报。
第六条 负责驾驶员的日常考勤,搞好车队各项活动及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车辆调度员要有全局观念,严格执行行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每月
车辆费用一览表;
第八条 车辆调度员要灵活机动,尽可能准确无误的进行调度,千方百计的提
高车辆的使用率,确保各系部用车;
第九条 车辆调度员要详细准确记录驾驶员出车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总结,按时登记上报各类车辆信息。
第十条 负责车队的消防工作,做好车辆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坚守工作岗位,服务热情,做好耐心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车队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车队班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协助车队队长及车辆调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传达上级要求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 负责驾驶班的内部管理,定期组织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行车环保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负责本班组驾驶员的日常工作考核。组织开展车辆维修与保养、安全与卫生的检查,组织开展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检查,组织开展教职工对驾驶人员满意度的调查,并将以上检查和调查结果情况如实、按时报公司车队;
第四条 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团队精神,积极提出车队运行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负责驾驶班办公室及休息室的日常卫生检查;
第六条 配合队长、驾驶员处理车辆事故等其他事件;
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