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房屋是国有资产,后勤服务处依法对托管单位出租,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将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经营活动的业主。
2、出租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托管单位对承租人和所使用临时帮工都应严格审查身份,按学校临时人员使用规定将有关材料报校保卫部门备案。
3、主管部门应对承租户内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掌握人员动态情况,督促做好自身的完全防范工作。
4、出租房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防止发生事故。
5、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有负责做好自身安全保卫工作。
6、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取得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7、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电源的电器设备。
8、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9、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书)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因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0、本制度未涉及条款,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按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