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室门诊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守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操作常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遵守工作规程,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门诊日志及病历记录工作,规范书写病历及处方。病历按规定位置存放并保管好。
4.坚守工作岗位,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门诊病员要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与病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病员如对医务人员有意见,可向主管部门反映。病员不得妨碍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5.医生根据病情科学合理用药。医生对就诊病员要尽快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及时治疗,急诊病员优先就诊。对不能确诊或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同时做好与班主任、辅导员的联系工作。
6.严格执行学院病假制度,对需要休假的病人,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外诊病人的假条,根据病情酌情给予转假。
7.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务人员必须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8.经常保持门诊室的环境安静、整洁。加强候诊教育、认真做好卫生防病、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处方管理制度
1.药房调配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方能调配。凡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调配员有权拒绝调配。
2.有关特殊药品的处方,应遵照国家关于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严格办理。
3.急诊处方以3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一个月量为限,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3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4.一般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到期药品须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5.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工作人员凭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2.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情况时,由调配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5.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6.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7.严格执行门诊用药量规定。对超过用药量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请医师修改后再调配。
8.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毒麻药品,设专柜加锁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9.药房应定期清领药品,每日统计当日处方,并做好贵重药品逐日消耗登记。定期盘存药品,做到账物清楚。
11.药房内应整洁、清洁,药品按类存放,器具用后放回原处。
输液、注射室工作制度
1.经医师诊断后需要输液者或注射的病人,应带注射卡及配取的药品到输液室,经护士核对无误后方可输液。
2.凡病人自带药品输液或注射者,需严格核对注射卡、药品、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品名、批号、外观质量、经医师同意后方可代输或注射。
3.做好“三查七对”严格操作规程,严密消毒。坚守工作岗位,定时巡视病员,注意输液反应,做好输液记录。
4.凡使用头孢类等有过敏反应的药品要先做皮试,经二人确认为阴性者方可使用;阳性者需要做好记录,并请医师更改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
5.输液病人应根据药物和病情调节输液速度,在输液过程中,应交代病员与陪伴不得随意调节输液速度,以免发生危险,并做好输液观察记录。对需要大小便者应由护士陪伴陪同监护,以免发生意外。输液完毕后,患者无不适或其他反应,可休息十分钟后回去,并交代回家后注意事项,如有不适或病情变化,应及时复诊再予以处理。
6.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前应用肥皂水、流水清洗双手,严格一人一器械,防止交叉感染,定期消毒器械,定期更换消毒液,并做好日期标记。
7.每班前用紫外线消毒空间环境30分钟,3%来苏尔消毒地面,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台面。
8.对病人热情体贴,输液力求一针见血,肌肉注射力求无痛注射,如病人有疼痛或注射失效应立即向病人做好解释。
9.应对病人和陪伴做好宣传,自觉遵守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共同保持输液室清洁、卫生、安静、安全。
医务室消毒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医院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相关知识,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严格按照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①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②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5.发生感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隔离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从事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服从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及监控部门的统一管理。
2.医疗废物实行全程化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交接制度。
3.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及容器内。任何个人不准转让买卖,流失医疗废物;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倾倒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4.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暂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避免阳光直射。
5.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来医务室回收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要进行登记 。
传染病报告制度
1.为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规定。
2.本制度规定报告的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分甲、乙、丙三类三十九种。
3.学院医务室为责任报告单位,医疗保健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承担学院范围内的疫情管理及报告工作。
4.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依法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非典型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甲型HINI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在6小时内、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5.责任报告人发现所有传染疫情,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做到不瞒报,不缓报,不慌报。